符合国家规定,居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一般须提交一下三项材料: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由其父母代申请,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由本人申请)向市民宗委递交更改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父母的姓名、民族成份、更改人的姓名、年龄、原来的民族成份,要求变更的原因,申请人父母意见及签名。 二、户口、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必须递交本人的户口本及父母双方的有效户口本、身份证原件供工作人员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套。 三、单位人事部门材料 当事人的父或母(少数民族一方)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其档案中民族成份情况。无工作单位的由居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出具证明。 此外,父母离婚或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结婚证;子女、父亲、母亲的户籍不在一起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子女出生证;升学、参军造成的民族成份错误,除上述证明外,还应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民族成份证明及本人原始档案材料上的民族成份证明;现役军人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需提供军官证和原始档案;更改收养子女民族成份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办理部门:市民宗委一处 地址:汉口江汉二路157号
咨询电话:8283239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5: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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