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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有关规定
时间:2008-07-21 09:28:23 阅读次数:
        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做好民族成份填报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民族成份在户口迁移或更改过程中因笔误被错填的,持原户口,身份证由公安部门更正。
武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