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综合要闻    |    单位概况    |    武汉民族    |    武汉宗教    |    援藏工作    |    工作动态    |    政务公开    |    办事指南    |    机关建设    |    理论园地   
本站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关于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实施三步式程序规定(试行)
时间:2008-10-29 02:23:23 阅读次数:

武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实施三步式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宗教事务条例》和《武汉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民宗委行政执法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权限范围内,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选择决定权。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适用下位法。
第六条 对于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的案件,通过教育规范,当事人自觉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以教育为主,并没收违法所得。通过说服教育,当事人不听劝阻的,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武汉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启动执法程序依法处理。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划分为五类:显著轻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比较严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对上述各类违法行为,区别不同情形,依法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显著轻微违法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范性要求,但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罚则规定可以先行责令整改、停止活动或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
      (二)个人初次违法,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涉案价值不超过一千元,且主动配合查处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轻微违法行为。
(一)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有效避免危害后果继续发生的;
   (二)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范性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罚则规定应当先行警告处罚的。
(四)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为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一)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又发生同一违法行为或虽未受到行政处罚而在一年内三次以上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二)胁迫、教唆他人违法并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两次以上责令整改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实施违法行为,涉案价值达到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为严重违法行为
(一)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实施违法行为,涉案价值达到二万元以上或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涉案价值五万元以上或发生严重危害后果,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三)对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四)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同类处罚,两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五)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第十二条 除上述第七条至第十条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对一般违法行为,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法定罚款幅度下限至下限的150%。
第十三条  对显著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不予处罚或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对轻微违法行为,尚未发生危害后果的,适用减轻处罚;危害后果不大的,适用从轻处罚。
      第十五条  对比较严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按照法定处罚种类选择比一般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较重的处罚。
      对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幅度应当从法定下限上浮100%至上限。
      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幅度应当从法定下限上浮100%至法定上限。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三步式程序适用规则和标准应当报送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